一般條款

以下為一般條款與細則,當您透過 Casa Botanica 線上商店下單時,即表示您同意遵守這些條款。

目錄:

第 1 條 – 定義

第 2 條 – 經營者的身分

第 3 條 – 適用範圍

第 4 條 – 要約

第五條 – 協議

第 6 條 – 撤銷權

第 7 條 – 撤銷合約時的費用

第 8 條 – 撤銷權之排除

第 9 條 – 價格

第 10 條 – 符合性與保固

第 11 條 – 交付與履行

第 12 條 – 長期交易:期限、終止與續約

第 13 條 – 付款

第 14 條 – 投訴處理程序

第 15 條 – 爭議

第 16 條 – 補充或異於本條款之規定

第 1 條 – 定義

在本條款中,下列術語的定義如下:

  1. 冷靜期:消費者可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2. 消費者:指非基於職業或商業目的行事,且與企業主訂立遠距契約之自然人;
  3. 日:日曆日;
  4. 長期交易:指涉及一系列產品及/或服務的遠距契約,其中交付及/或接收義務在時間上分階段履行;
  5. 持久性資料載體:任何能使消費者或企業主將個人專屬資訊儲存起來的媒介,且該媒介須能確保日後查閱及完整複製所儲存的資訊。
  6. 撤銷權:消費者有權在冷靜期內撤銷遠距契約;
  7. 標準表格:由商家提供的撤銷權標準表格,供消費者在行使撤銷權時填寫。
  8. 企業經營者:指向消費者提供遠距銷售之產品及/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9. 遠距契約:指在企業所組織之產品及/或服務遠距銷售系統框架下,直至契約成立為止,僅使用一種或多種遠距通訊技術所訂立之契約;
  10. 遠距通訊技術:指消費者與企業無需同時身處同一空間,即可藉此訂立契約的工具。
  11. 一般條款:本企業之現行一般條款。

第 2 條 – 經營者的身分

卡薩·博塔尼卡


電子郵件地址:support@casa-botanica.com

商會編號:73514985

增值稅識別號:NL001615170B60

第3條 – 適用範圍

  1. 本一般條款適用於經營者提出的任何要約,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訂立的任何遠距契約及訂單。
  2. 在訂立遠距契約之前,應向消費者提供本一般條款的文本。若此舉在合理範圍內無法實現,則應在訂立遠距契約之前,告知消費者可向企業主查閱該一般條款,並應消費者要求盡快免費寄送。
  3. 若遠距契約係以電子方式訂立,則得有別於前款規定,於遠距契約訂立前,以電子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本一般條款之文本,且該提供方式應使消費者能以簡易方式將其儲存於持久性資料載體上。 若此舉在合理範圍內無法實現,則應在遠距契約締結前,告知消費者可透過何種電子途徑查閱本一般條款,並說明應消費者要求,將透過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費寄送該等條款。
  4. 倘若除本一般條款外,另有特定產品或服務條款適用,則第二及第三款應予類推適用;若一般條款間存在衝突,消費者得隨時援引對其最有利之適用條款。
  5. 倘若本一般條款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任何時候全部或部分無效或被撤銷,則合約及本條款的其餘部分仍繼續有效,且相關規定將經雙方協商後,立即以盡可能貼近原規定意旨的條款予以取代。
  6. 本一般條款未規範之情況,應依據本一般條款之「精神」予以評估。
  7. 若對本條款中一項或多項規定的解釋或內容有任何疑義,應依照本一般條款的「精神」予以解釋。

 

第4條 – 要約

  1. 若某項要約有有效期限或附帶條件,將在要約中明確註明。
  2. 本要約不具約束力。企業主有權變更及調整本要約。
  3. 該要約包含對所提供產品及/或服務之完整且準確的描述。該描述應具備足夠細節,以使消費者能對要約作出妥善評估。若經營者使用圖片,該等圖片應真實反映所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要約中顯而易見的錯誤或謬誤,對經營者不具約束力。
  4. 本產品資訊中的所有圖片及規格資料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索賠或解除合約的依據。
  5. 產品圖片真實呈現所銷售之商品。商家無法保證所顯示的顏色與產品的實際顏色完全一致。
  6. 每項要約均應包含相關資訊,使消費者清楚了解接受該要約所附帶的權利與義務。這尤其包括:
  • 含稅價格;
  • 可能產生的運費;
  • 協議將如何成立,以及為此需要採取哪些行動;
  • 撤銷權是否適用;
  • 付款方式、交付方式及合約之履行;
  • 接受要約的期限,或商家保證價格的期限;
  • 若遠距通訊技術的使用費用係依據與該通訊媒介之常規基本費率不同的基準計算,則該遠距通訊費率之金額;
  • 協議成立後是否會被歸檔,若會,消費者應如何查閱該協議;
  • 消費者在締結契約前,如何核對其在契約框架內所提供的資料,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正;
  • 除荷蘭語外,本協議可簽訂的其他語言(如有);
  • 企業主所遵循的行為準則,以及消費者透過電子方式查閱該等行為準則的方式;以及
  • 在涉及長期交易的情況下,遠距契約的最短期限。

 

第五條 – 契約

  1. 除第4款規定外,本協議於消費者接受要約並符合相關條件之時成立。
  2. 若消費者已透過電子方式接受要約,經營者應立即透過電子方式確認已收到該接受通知。在經營者尚未確認收到該接受通知之前,消費者有權解除契約。
  3. 若協議係透過電子方式訂立,經營者應採取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措施,以保障電子資料傳輸的安全,並確保提供安全的網路環境。若消費者可透過電子方式付款,經營者應就此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4. 企業主可在法律框架內,查明消費者是否具備履行付款義務的能力,並了解所有與負責任地訂立遠距契約相關的重要事實及因素。 若企業主基於此項調查有充分理由不締結該契約,則有權在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訂單或申請,或對契約的履行附加特別條件。
  5. 企業主應在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或服務時,一併提供下列資訊,並以書面形式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使消費者能夠以可存取的方式將該資訊儲存於持久性資料載體上:
  6. 該企業分店的接待地址,消費者可前往該處提出投訴;
  7. 消費者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及方式,或關於撤銷權不適用之明確聲明;
  8. 有關保固及現有售後服務的資訊;
  9. 本條款第4條第3款所載之資料,除非經營者已在履行合約前向消費者提供該等資料;
  10. 若合約期限超過一年或屬不定期合約,則須符合終止合約的相關規定。
  11. 若屬分期付款交易,前款規定僅適用於首次交貨。
  12. 每項協議之訂立,均以相關產品有充足庫存為緩定條件。

 

第6條 – 撤銷權

產品交付時:

  1. 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有權在14天內無需說明理由解除合約。此冷靜期自消費者或消費者事先指定並已告知經營者的代表收到產品之次日起算。
  2. 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應妥善處理產品及包裝。消費者僅得在評估是否欲保留該產品所必需的範圍內,拆封或使用該產品。 若消費者行使撤銷權,應依照商家提供的合理且明確指示,將產品連同所有隨附配件,並在合理可行範圍內保持原狀及原包裝,退還給商家。
  3. 若消費者欲行使撤銷權,必須在收到商品後14天內向商家提出。消費者應透過標準表格提出此要求。消費者表明欲行使撤銷權後,須於14天內將商品退回。 消費者須證明已及時退回所交付之商品,例如透過寄送證明。
  4. 若客戶在第2及第3款所述期限屆滿後,仍未表明欲行使撤銷權,或未將商品退還給企業,則該項購買即告成立。

提供服務時:

  1. 在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有權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至少14天內,無需說明理由即可解除契約。
  2. 消費者若欲行使撤銷權,應遵循商家於要約時及/或最遲於交付時所提供的合理且明確之指示。

 

第7條 – 撤銷合約時之費用

  1. 若消費者行使撤銷權,其最多僅需負擔退貨費用。
  2. 若消費者已支付款項,商家將盡快退還該款項,最遲不晚於撤銷訂單後14天內完成退款。惟須符合以下條件:商品已由網店商家收迴,或消費者能提供完整退貨的充分證明。 退款將透過消費者原先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進行,除非消費者明確同意採用其他付款方式。
  3. 若因消費者自身使用不當導致產品受損,消費者須對產品可能產生的貶值負責。
  4. 若商家未在訂立買賣契約前提供有關撤銷權的所有法定資訊,則消費者無須對產品的價值減損承擔責任。

 

第8條 – 撤銷權之排除

  1. 經營者得針對第2款及第3款所述之商品,排除消費者的撤銷權。惟此項撤銷權之排除,僅在經營者已於要約中明確載明,或至少於契約成立前及時載明時,方為有效。
  2. 僅針對下列產品可排除撤銷權:
  3. 由企業主依照消費者的規格所製作的;
  4. 顯然屬於個人性質的;
  5. 因其性質而無法退還的;
  6. 容易變質或過期的;
  7. 其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而企業主對此無能為力;
  8. 適用於單本報紙及雜誌;
  9. 適用於消費者已拆封的影音錄製產品及電腦軟體。
  10. 適用於消費者已拆封的衛生用品。
  11. 僅針對下列服務可排除撤銷權:
  12. 關於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內提供住宿、交通、餐飲或休閒娛樂服務;
  13. 且在冷靜期屆滿前,經消費者明確同意已開始交付;
  14. 關於博彩及彩票。

 

第 9 條 – 價格

  1. 在優惠方案所述的有效期內,所提供產品及/或服務的價格將不會調漲,惟因增值稅稅率變動所導致的價格調整除外。
  2. 有別於前款規定,若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且該波動非企業所能控制,則企業得採用浮動價格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此類價格受市場波動影響之情形,以及所列價格僅為參考價格之事實,均應於要約中明確載明。
  3. 若價格上調發生於契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僅在該上調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條款所致之情況下方為允許。
  4. 自協議成立後滿三個月起,僅在企業主已於協議中明定此項條款,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得調漲價格:
  5. 係因法律規定或條款所致;或
  6. 消費者有權自價格調漲生效之日起終止合約。
  7. 產品或服務清單中所列之價格均已包含增值稅。
  8. 所有價格均以印刷及排版錯誤為準。對於因印刷及排版錯誤所造成的後果,恕不承擔任何責任。若發生印刷及排版錯誤,商家無義務按錯誤價格交付產品。

 

第 10 條 – 符合性與保固

  1. 經營者保證產品及/或服務符合合約內容、要約中載明的規格、合理之品質及/或適用性要求,以及於合約成立之日生效的法律規定及/或政府法規。若雙方已達成協議,經營者亦保證該產品適用於非一般用途。
  2. 由企業主、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的保固,不影響消費者依據合約對企業主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及索賠。
  3. 如有任何瑕疵或交貨錯誤,須於交貨後4週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商家。退貨時,產品須使用原包裝,且須保持全新狀態。
  4. 本公司的保固期限與原廠保固期限相同。然而,本公司絕不對產品是否適合消費者個別用途承擔責任,亦不對有關產品使用或應用的任何建議負責。
  5. 若出現以下情況,保固將不適用:
  • 消費者自行修理及/或加工所交付之產品,或委託第三方進行修理及/或加工;若屬易腐商品(此處指觀賞植物),且客戶欲主張保固權益時,自收貨起30天內不得將植物換盆或移栽至其他基質中。
  • 所交付之產品若暴露於異常環境下,或遭不當處理,或未遵循企業之指示及/或包裝上的說明而進行處理;
  • 該瑕疵若完全或部分源於政府已制定或將制定的、針對所用材料性質或品質之規定。

 

第 11 條 – 交付與履行

  1. 企業主在接收及執行產品訂單,以及評估服務申請時,將秉持最高程度的謹慎。
  2. 交貨地點以消費者向公司提供的地址為準。
  3. 在遵守本條第4款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將盡快處理已接受的訂單,並最遲於30天內完成交付,除非消費者已同意更長的交貨期限。 若送貨出現延誤,或訂單無法履行或僅能部分履行,消費者將於下單後30天內收到相關通知。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而解除合約。消費者無權要求賠償。
  4. 所有交貨期限均僅供參考。消費者不得基於任何所述期限主張任何權利。即使交貨期限逾期,消費者亦無權要求賠償。
  5. 若依據本條第3款解除合約,經營者應儘速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款項,最遲不得晚於解除合約後14日內。
  6. 若訂購之商品無法交付,商家將盡力提供替代商品。最遲於交付時,將以清晰且易於理解的方式告知顧客所交付的是替代商品。針對替代商品,不得排除撤銷權。任何退貨產生的費用均由商家承擔。
  7.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在產品交付予消費者或事先指定且已告知經營者的代表之前,產品損毀及/或遺失的風險由經營者承擔。

 

第 12 條 – 長期交易:期限、終止與續約

解約

  1.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為期不定的合約,該合約旨在定期供應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惟須遵守雙方約定的解約規定,且解約通知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消費者得隨時於約定期限屆滿前,終止為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而訂立之定期契約,惟須遵守雙方約定之解約規則,且解約通知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 消費者可針對前幾段所述之契約:
  • 可隨時終止,且不受限於特定時間點或特定期間;
  • 至少應以與當事人訂立合約時相同的方式解除合約;
  • 終止合約時,應始終適用與該企業主為自身所約定的相同通知期。

延期

  1. 為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而訂立的定期契約,不得自動延長或續約為定期契約。
  2. 有別於前款規定,若消費者得於延長期間屆滿前,以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終止該延長契約,則為定期訂閱日報、週報及雜誌而訂立之契約,得自動延長為期不超過三個月之期間。
  3. 若為定期契約,且旨在定期提供產品或服務,則僅在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通知期最長為一個月)的情況下,方得默示延長為不定期契約;若該契約旨在定期(但頻率低於每月一次) 定期(但頻率低於每月一次)交付日報、新聞報、週報及雜誌的情況下,則通知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 針對定期配送日報、新聞報、週刊及雜誌(試閱或體驗訂閱)而訂立的有限期協議,不會自動續約,並將於試閱或體驗期結束後自動終止。

時長

  1. 若契約期限超過一年,消費者得於一年後隨時終止該契約,惟須預先通知,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若基於合理與公平原則,不允許於約定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者,則不在此限。

 

第13條 – 付款

  1. 除非另有約定,消費者應於第6條第1款所述之冷靜期開始後7個工作天內,支付應付之款項。若屬提供服務之契約,該期限自消費者收到契約確認書之日起算。
  2. 消費者有義務立即向商家通報所提供或記載之付款資料中的任何錯誤。
  3. 若消費者未履行付款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有權向消費者收取事先已告知之合理費用。

 

第14條 – 投訴處理程序

  1. 該企業已制定並充分公告投訴程序,並將依照該程序處理投訴。
  2. 消費者發現瑕疵後,須於7日內向商家提出關於合約履行之投訴,並須完整且明確地說明相關情況。
  3. 向經營者提出的投訴,將於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回覆。若投訴的處理時間預期較長,經營者將於14天內回覆確認收件,並告知消費者可於何時收到更詳盡的答覆。
  4. 若無法透過協商解決該申訴,則將構成一項適用爭議解決程序之爭議。
  5. 若消費者有投訴,應首先向商家提出。若仍無法解決問題,消費者可將投訴提交給獨立的爭議處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商家與消費者均同意接受此具約束力的裁決。 將爭議提交至該爭議委員會需支付相關費用,該費用應由消費者向該委員會繳納。此外,亦可透過歐洲線上爭議解決平台(http://ec.europa.eu/odr)提交投訴。
  6. 除非企業主以書面形式另行聲明,否則提出投訴並不免除企業主的義務。
  7. 若商家認定投訴成立,商家將自行決定免費更換或維修所交付之產品。

 

第 15 條 – 爭議

  1. 本一般條款所適用的企業與消費者間之契約,均僅適用荷蘭法律。即使消費者居住於國外,亦同。
  2. 《維也納銷售公約》不適用。

 

第16條 – 補充或異於本條款之規定

任何補充條款或與本一般條款相牴觸之規定,不得對消費者造成不利影響,且須以書面形式載明,或以其他方式確保消費者能將其以可存取之形式儲存於持久性資料載體上。

撤銷通知書範本

(僅當您欲撤銷合約時,才需填寫並寄回此表格)

收件人:

卡薩·博塔尼卡

經由

維拉特蘭大道 8 號

2288 GM 萊斯韋克

support@casa-botanica.com

本人/我們 (*) 茲通知您,本人/我們 (*) 茲撤銷 (*) 關於銷售下列商品/提供下列服務 (*) 的合約:

訂購日期 (DD-MM-YYYY):

訂購編號:

  • 收到日期(日-月-年):
  • 消費者姓名:
  • 消費者地址:
  • IBAN 帳戶號碼:
  • 消費者簽名(僅限以紙本形式提交本表格時)
  • 日期(日-月-年):

(*) 請刪去不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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